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5〕162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5日第1140次校长办公会议、2025年11月25日学校十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25年11月25日
北京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5日第1140次校长办公会议、
2025年11月25日学校十四届党委常委会第11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42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专项”资金来源为教育部下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学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北京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引导专项”支持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各学科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培育一流学科方向。
(二)改革驱动,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学科发展目标,结合不同类型学科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引导专项”,分配、使用、监督过程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给予学科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学科在“引导专项”支持范围内结合学科建设实际自主安排经费。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是“引导专项”的主管部门,联合校内相关部门协同负责“引导专项”的管理工作,落实推进学校决议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引导专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规使用经费,督促经费执行进度,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申请书和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引导专项”管理制度,依法、按需、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使用经费。接受并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支持的学科建设项目分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五大类。各类项目经费分配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
第八条 学科办联合校内相关部门、专门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上级部门立项支持要求,组织项目遴选、提出立项建议,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依法、按需、据实编制项目预算,须按要求提供完备的相关支撑材料。学科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为项目预算编制提供指导和建议。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项目内各科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相关管理规定向学科办提出预算变更申请,按程序经项目承担单位、学科办审核批准后执行;医学部主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医学部学科办提出预算变更申请,按程序经项目承担单位、医学部学科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等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物业费用等;一般不得用于支出飞机公务舱及以上舱位费用、高铁/动车商务座和轮船一等舱等交通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引导专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学校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引导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引导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科办联合相关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以及经费的外拨、使用等情况,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引导专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引导专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引导专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在“引导专项”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冻结经费使用、取消责任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